影视剧项目的参投方,如何在联合投资合同中不被坑:一般情况下,参投方作为投资方,关心的当然是钱的问题,主要包括我方的投资款是否专款专用,能否对项目支出进行有力的监督,本金及投资收益能否及时足额回款,如果主投方或者项目出现问题如何撤资等保障资金安全。
两种态度不能妥协
在联合投资合同中,有些条款是参投方坚决不能让步和妥协的,否则极易使自己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。
其中不能妥协的条款包括:(1)投资款支付期限,务必分阶段进入。一般以合同签订后、项目开机前、项目拍摄进度过半、项目关机等为时间节点。时间点的约定务必清晰,同时可约定以收到主控方的书面通知为准。
(2)如果投资款未及时足额到位,按照已投入款项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例,参投方仍享有收益权。拒绝主控方约定前期投资款不予退还的不合理要求。
(3)要求承制方制作关于项目的时间表,作为合同附件,并监督项目按照时间表推进。
(4)作为参投方,关于署名权需约定具体,包括出品公司、出品人的席位以及署名顺序、字体、字号、停留时间等。
(5)回款账户务必设为共管账户,并对回款的顺序、结算周期等约定清晰,需要注意是否需要将对主创的奖励资金预先扣除等。
尽量争取;有些权利如果在联合投资条款中加以固定好,但是如果没有争取到,也不会对参投方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。